随着经济制度的完善,借贷、借钱不再想九十年代那般讳莫如深。而司法上的健全更保证了债务归还的可能,我国在民法上提出债务转移更是对债权、债务人的一种保护制度。
通过对转移的种类进行划分,我国民法将债的转移分为三类分别是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转移。
其中债的让与是指债权人对自己拥有的合法债务进行折价变卖等手段让与给第三人。这种行为将债权视为独立的财产权,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交换价值,极大的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但只有满足以下几条要件,债的让与才是真正有效的。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并且经过转让后债的内容不发生改变。这是指债必须合法,非法存立的债不被认可(如赌债),并且双方一开始规定的债务为金钱,而后经过转让变为偿还货物的,也不能债务转让。
2.受让人与让与人就债的转让达成合意
3.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例如涉及到人身性质的债权是不具有让与性的(侵权债权)
债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债转移给第三人进行全部或部分承担的行为。债的承担必须通知债权人并获得债权人同意后才能生效,这点不同于债的转移。
债的承担的效力分为两种,一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一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当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部分或全部的转移给第三人后,债权人将失去对这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请求权,只能就该部分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但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这一制度与连带担保有较为相似的地方,但并不相同。
债务转移只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方,有第三方全部继受债权债务的情形。